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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化名寄件物品丢失索赔难 虹口法院支持原告

来源:www.lhdazhou.com 发布时间:2014-7-22 浏览次数:

为了避免隐私被泄露,淘宝店主用了假名寄快递,快递不慎丧失后,却遭遇了索赔难的为难。日前,虹口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最终判决局部支持了被告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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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采购到一批“俄罗斯产的海参”,在网店上对外销售,同时为维护隐私,避免信息外泄,在快递货品时,张先生常常在运单上运用化名“王华”作为寄件人。2013年12月,张先生将价值5580元的货物拜托快递公司寄送给买家时,因思索到货品价值不菲,在快递公司人员的提议下张先生办理了保价,保价金额为5000元。但不曾预想的是,在快递公司物流运输阶段,货品不慎丧失,后因与快递公司就赔偿交涉未果,张先生将快递公司诉至虹口法院,请求快递公司依照货物实践价值5580元予以赔偿。庭审中,双方争辩剧烈,快递公司固然对货品丧失不持异议,但以为运单上载明的寄件人为“王华”,并非张先生,故其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另外,依照运单反面条款的规则,“货物全部灭失的,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践价值的,按实践价值赔偿”。快递公司以为,经其调查,被告快递物品的实践价值仅为3500元左右,故即便张先生为实践托运人,也只同意赔偿3500元。张先生觉得十分冤枉,本来只是出于维护个人隐私的思索,才在运单上用了化名,却没想到成了索赔的障碍。张先生提出运单上所留联络方式为其太太的手机号码,并向法院提供了电信公司的账单及结婚证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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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目前快递业中的确存在为维护隐私,运用化名托运货物的状况,分离本案中张先生持有运单原件、且运单上所留联络方式为张先生妻子的手机号码,可认定张先生与快递公司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依据运单载明的保价金额及运单条款,双方对货物灭失的赔偿已达成分歧,而被告主张的货物实践价值与快递公司辩称的货物实践价值均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快递公司应赔偿张先生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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